別說小學,就是初中生,官立也罷,學生是偶爾會做些『錯事』,比如上課講話、開小差,忘了帶個甚麼文具,甚至同學之間有些爭抝等等不一而足,不足為怪。當代的中學老師也真『文明』起來,不打手掌、不打屁股,而要這些『犯案』的學子抄寫學校校規十遍二十遍的,有的要把幾個課文抄上數十遍(原因:沒帶課本!)。而校規多少也有個十來條,這一抄算起來就有一、兩百個句子。學生承受著心理的創傷,加上肉體的痛苦(因為抄到手酸指疼的),到後來沒有足夠的時間做正常的功課、複習功課準備考試,進而產生了對被受罰的科目的厭惡,甚至由一門科目發展到多門學科,最後到了不喜歡念書、不喜歡上學。幹這種行當又是中學的老師似乎在以他們的懲罰力來衡量他們在官立學校的教學能力的。
如果說打手心屁股是來硬的,那麼這種罰抄寫則是一把軟刀子,『殺人不見血』,較之出手打陰陽多了,徹頭徹尾地更狠,套用一句香港話語,『基本法』也沒有明寫着不可如此,他們在衝破沒有明令指示下就可放手大幹一番的作為。說實在,一些政治細膩、道德細節標準如果一一得記錄在諸如法律條文上,那跟身為一國之君連廁所的衛生紙這種『宅男』式的事務也都要管又有何分別呢?
做了錯事要改正,再犯著考慮一定的懲治。我們那時是受過寫一篇作文、背誦一篇短小精悍的古文或者其他有正面意義的懲罰。如今當老師的不用這些作文、背誦等作為懲罰的手段,說穿了,這些是需要佔用當老師的不少時間用來修改作文等,(正常的話是如此!)而罰抄寫校規,則只要眼睛一掃,將之拋到紙蔞裡去了
做老師光有書本知識是遠遠不夠的,更要有顆愛心。學校不是懲教處,就是懲教處也可如此折磨人嗎?況且,抄了數十遍!『最高指示』,就能立竿見影、『改邪歸正』?這種手法居然在富裕的典型的最純的資本主義商業社會香港存在啊!
這些受難學生使我想起了蕭伯納在《賣花女》中的一段話:“我老想做個正經女人,我也曾想做點正經事,直到我給別人當奴隸吃夠了苦的時候,我才聽見了正經事就咒罵。”學生知道他們不過是些平凡的不學無術的毛頭小子,而老師是個有學問又取得教師資格證的先生小姐,但學生也不是你們老師腳底下的泥土,可以隨時隨意蹂躪。學生的靈魂,在上帝面前,是和我們或你們老師的靈魂,有同等的價值的。
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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